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咨詢:
入職一家公司兩年,試用期3個月,勞動合同從試用期后開始簽的,也就是說試用期的3個月公司既沒有跟我簽勞動合同,也沒有幫我購買五險一金。網上看到說:已確定勞動關系,一個月之后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員工2倍工資。當時由于經驗匱乏,也沒在意這些事,現(xiàn)在離職證明上的起始時間也只能從試用期后開始算起(試用期3個月沒簽勞動合同),請問現(xiàn)在還能否通過勞動仲裁討個說法?
我手上現(xiàn)在還保存著當時簽訂的試用期協(xié)議、以及后來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證據可否請同事幫忙作證?
解答:
第一,站在員工層面上考慮一年一簽,當然是對員工最好的,因為一年只可以約定一個月的試用期,那么試用期越短,員工的被錄用的幾率就更高,因為時間短企業(yè)無法全面的進行考核。而且一年一簽,到了第一份合同到期續(xù)簽第二份合同,到了第二份合同到期,企業(yè)就沒有權利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合同,就要簽無固定合同。
第二,站在企業(yè)的角度,一年一簽是存在比較大風險的,合同期限短約定的試用期也隨之縮短,同時當跟員工簽訂第二份合同后,企業(yè)就沒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一旦涉及到解除勞動關系這塊所要承擔的賠償成本是比較高的。同時如公司想公司的員工比較穩(wěn)定,最好采取訂立期限長一點的勞動合同,如第一份合同簽訂三年,第二份合同就簽訂五年。
所以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從長遠的角度出發(fā),是三年的合同比較適合。
解析:
試用期的常見問題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xié)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xié)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xié)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qū)別對等。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繼續(xù)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