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金貸款的影響有哪些(注冊資金貸款可以嗎)
被執(zhí)行人廈門公司系汽車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1994年,廈門公司以銀行長期貸款增資1120萬元。法院認定汽車總公司屬于出資不實,裁定追加其為被執(zhí)行人。汽車總公司以其不知情為由提出異議,且提出其實際替廈門公司償還的債務遠超過增資部分。
【法院審理】
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公司向社會公示的責任能力,相對方是基于公司的注冊資金產生對其責任能力的判斷和預期。增資前后,相對方對于公司責任能力的預期不同,其根據就是公司注冊資金的工商登記內容。股東按照其承諾履行出資或增資的義務是相對于社會的一種法定義務。
本案中,廈門公司1994年增資時其驗資報告已明確表明其中的1120萬元為銀行長期貸款,即該款依法不應成為廈門公司的注冊資金,即使工商部門予以核準變更登記,亦不能改變該資金未實際到位的性質。而作為廈門公司唯一股東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汽車總公司,其對廈門公司的資產負有審查義務,其無理由不知道廈門公司資金變更情況。
況且,在1995年后汽車總公司提交給國家工商總局的材料中均披露廈門公司的注冊資金為1800萬元,且未以任何方式對廈門公司的增資行為提出異議。故即使其未在廈門公司提交的變更注冊書中簽章,亦應推定為是汽車總公司的增資行為。據此,廈門公司以銀行借款充作注冊資金,屬出資不實,其唯一股東汽車總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資本充實義務。
至于汽車公司提出其為廈門公司償還的債務己大大超過增資部分,由于未提供證據證明己實際承擔,且即使承擔,在汽車總公司當時未明確系以未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為廈門公司償付債務情況下,其導致的后果亦只是在母子公司之間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因此免除汽車總公司應承擔的資本充實義務,故裁定駁回汽車總公司的執(zhí)行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