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人與被搶注人之間的關系
除了一般的委托加工方、加盟方、代理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情形外,我們在日常代理業(yè)務中,也曾通過證明搶注人與被搶注人之間存在的“其他關系”,由此保護被搶注人的商標權利。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講搶注人與被搶注人之間存在的“其他關系”類型。
1、因過往存在侵權行為
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標的情形。
在某商標異議申請案中,異議人企業(yè)字號其服務品牌為“九宮格”,其在火鍋餐飲服務項目上在先使用該品牌。被異議人為了傍異議人商標,在餐飲服務項目上搶先申請注冊了“九宮格老”商標。在異議處理過程中,異議人舉報被異議人曾擅自在店招上使用“九宮格”文字,存在傍他人品牌的行為。最終,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被異議人侵犯異議人在先企業(yè)字號權,對其侵權行為出具行政處罰書。
2、因關注過他人微信公眾號
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標的情形。
某商標無效案件中,申請人在先創(chuàng)辦公眾號為其服務品牌,經微信公眾號后臺調查發(fā)現,被申請人曾關注過申請人公眾號,由此可以判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品牌在先明知,存在侵權行為。
3、因參加過他人舉辦的行業(yè)大賽
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標的情形。
這是一起商標異議案,異議人主要從事書法大賽舉辦及推廣活動,后發(fā)現一自然人搶注了其在先使用的書法大賽品牌名稱。經過核定該自然人的名稱及地址,發(fā)現其曾參加過異議人舉報的書法大賽,因而判定為被異議人對異議人品牌在先明知。
4、因同學關系
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標的情形。
在一起商標異議案件中,異議人主要在微信朋友圈宣傳和銷售自制的農家產品,后異議人發(fā)現某大學同學搶注了該產品名稱。調查發(fā)現該大學同學與異議人為微信好友,且對異議人微信朋友圈的產品銷售信息進行了點贊,可以判定被異議人對異議人品牌在先明知。
5、因其他商業(yè)往來
而明知他人在先商標的情形。
在一起商標異議案件中,異議人委托被異議人進行公司網站建設,雙方存在委托交易合同及費用支付往來,且被異議人搭建的網站上也出現了異議人企業(yè)品牌名稱,被異議人后來還進行品牌名稱搶注,由此可以判定被異議人對異議人品牌在先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