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植租擺管養(yǎng)服務增值稅如何處理
混合銷售應是指一項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的銷售行為,乙方為貴司提供綠植租擺及后期綠植養(yǎng)護工作均屬于應稅服務行為,不屬于混合銷售,上述服務在稅率的選擇上,應按兼營綠植租擺和綠植養(yǎng)護處理,分別核算銷售額,按13%和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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