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申報所屬期怎么界定?
工資費用記 12 月,1 月初發(fā)放,稅務回答本月零申報,下月申報享受新政策,是否正確?
答:個人所得稅收入計稅原則采用的是收付實現(xiàn)制,1 月發(fā)放 12 月工資,那么該筆收入對應的稅款所屬期是 1 月。
個稅的第十四條明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說,當月的收入,次月 15 日前申報納稅。
因此,應該在收入的次月 15 日前申報納稅,即,2019 年 2 月申報的是 2019 年 1 月的員工實際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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