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高管返聘”的個稅問題?
我們公司有兩個高管是退休返聘的,工資較高,但是我這邊一直沒有給他們報個稅,這個可有問題?因為考慮到報個稅會不會影響他們拿退休工資;如果需要申報個稅,專項附加是否能扣除?
答:第一、退休工資是免稅的,建議發(fā)放時將退休金和返聘的工資分開;
第二、專項附加扣除通常是在綜合所得中扣除,無論是將退休返聘人員薪酬界定為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都是屬于綜合所得范疇,可以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退休人員再任職需要滿足認定條件。
__________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yǎng)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
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span>
自2011年5月1日起,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guī)定:“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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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退休工資是免稅的,建議發(fā)放時將退休金和返聘的工資分開;
第二、專項附加扣除通常是在綜合所得中扣除,無論是將退休返聘人員薪酬界定為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都是屬于綜合所得范疇,可以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退休人員再任職需要滿足認定條件。
__________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yǎng)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
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span>
自2011年5月1日起,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guī)定:“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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