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同時在兩個單位領取工資的個稅問題
如果一個高管在兩個單位領取工資,是否可以都按照“工資薪金”項目在各個單位納稅申報?還是應該按照一個勞務報酬,一個工資薪金?
答:一、首先確定該高管是否同時受兩家公司雇傭(即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屬于同時與兩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這兩家公司都可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進行申報,次年自行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如果不屬于兩處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在其中一家公司僅擔任董事,且不在該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應該按照“勞務報酬”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jù)國稅發(fā)〔2009〕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二、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第八條規(guī)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lián)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tǒng)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第一條: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
八、關于董事費的征稅問題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zh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21號)
第二條:二、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第八條規(guī)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lián)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tǒng)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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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首先確定該高管是否同時受兩家公司雇傭(即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屬于同時與兩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這兩家公司都可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進行申報,次年自行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如果不屬于兩處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在其中一家公司僅擔任董事,且不在該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應該按照“勞務報酬”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jù)國稅發(fā)〔2009〕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二、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第八條規(guī)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lián)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tǒng)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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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第一條: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
八、關于董事費的征稅問題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zh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21號)
第二條:二、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第八條規(guī)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lián)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tǒng)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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